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首届全国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主题展示项目的通知-九游会电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首届全国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主题展示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3                               
人社厅函〔2017〕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2017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总体安排,我部将于2017年9月中下旬,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全国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现公开征集本次活动的主题展示项目,具体事宜如下:
  一、展示内容和形式
  (一)展示内容
  以人社系统、工青妇残系统、创业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及领军企业的工作实践为基础,通过综合展示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分类展示创业就业服务领域的优秀项目、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充分展现创业就业服务行业取得的新进展、产生的新业态、采用的新技术、创造的新模式、形成的新格局。
  (二)展示形式
  主题展示项目应完整、系统、清晰地展示相应的项目信息,并综合运用情景再现、视频直播、现场互动等方式,突出项目的体验性、互动性。项目展区将按照整体设计、统一布展的总体思路,根据参展项目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展位、配备展具。对组委会确定的重点展示项目,将给予展位展具资源重点保障。
  二、参展单位范围、项目类型与基本要求
  (一)参展单位范围
  本次主题展示诚邀四类单位参加:
  1.人社系统举办的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
  2.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系统举办的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3.就业创业服务行业组织,知名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市场主体;
  4.各类创业大赛获奖优秀创业企业或团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优秀创业企业或团队。
  (二)项目类型与基本要求
  1.创业培训项目。即以创业者或准备创业者为对象,以提升受训对象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项目,以及以提升培训机构、师资创业培训服务能力为主要目标的技术服务项目。应征项目须明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适用对象、课程资源、师资队伍、技术平台、技术标准、政策资源以及主要业绩等。同时,应提供项目展示基本需求,包括展位面积、展具要求、技术环境等。采用特装展位的,应提供初步设计,包括平面布局、效果图等。
  2.创业服务项目。即以创业者或准备创业者为对象,以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创业活动所遇难题为主要目标的服务项目。应征项目须明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适用对象、服务资源、技术平台、政策资源以及主要业绩等。同时,应提供项目展示基本需求,包括展位面积、展具要求、技术环境等。采用特装展位的,应提供初步设计,包括平面布局、效果图等。
  3.就业服务项目。即以各类求职群体或用人单位为对象,以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就业或用人难题为主要目标的服务项目。应征项目须明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适用对象、服务资源、技术平台、政策资源以及主要业绩等。同时,应提供项目展示基本需求,包括展位面积、展具要求、技术环境等。采用特装展位的,应提供初步设计,包括平面布局、效果图等。
  4.创意创业项目。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品或服务为最终形态,以实现市场价值为目标的各类项目。应征项目须明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报单位或团队、项目名称、项目形态、产品性能或服务功能、客户群体或应用领域、知识产权或使用权、市场业绩或荣誉等。同时,应提供项目展示基本需求,包括展位面积、展具要求、技术环境等。采用特装展位的,应提供初步设计,包括平面布局、效果图等。
  三、项目征集时间、申报方式及工作要求
  (一)项目征集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7年7月底为止。
  (二)项目报送方式
  本次主题展示应征项目,须填报《首届全国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主题展示项目申报表》,由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属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并以光盘形式集中寄送我部就业促进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联系人:陈志集、白迎新
  电话:010-84202533、84201533
  (三)工作要求
  本次主题展示交流活动是2017年全国双创活动周中由我部主办的重点活动,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参展项目征集和推荐工作。各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征项目,分为“重点推荐”和“普通推荐”两类,每个推荐单位重点推荐的项目不得超过5个。对重点推荐项目,各推荐单位务必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确保项目质量。通过组委会初评入选参展的应征项目,组委会将安排专人负责后续事宜的沟通协调;最终确定的参展项目,将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列入全国优秀创业就业服务项目库,供各地实施政府购买创业就业服务项目时选择采用。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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