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通知-九游会电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7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委)

  今年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施“十年禁渔”的第二年,各地区前期集中攻坚、持续推进,安置保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拓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长江“十年禁渔”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是做好禁捕工作的关键,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安置保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聚焦重点难点,全面梳理检查,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就业帮扶的针对性,提升技能培训的有效性,确保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切实巩固安置保障成果,实现退捕渔民上岸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二、锁定重点帮扶对象。将就业不稳定、就业转失业、新产生就业意愿、零就业退捕渔民家庭、大龄困难人员、退捕前后收入落差大的退捕渔民,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纳入台账管理。依托安置保障实名制帮扶系统,通过数据比对、入户回访、专项排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掌握重点帮扶对象的就业状态、技能水平、培训需求、社会保障等信息,动态更新重点帮扶台账,“一人一策”开展针对性帮扶。

  三、精准开展就业帮扶。常态化为退捕渔民提供“1131”服务,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1次职业培训机会。在开展“10 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时,将退捕渔民纳入服务范围,并设立退捕渔民招聘专区,帮助及早就业。组织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机构、零工市场,定期归集一批适合渔民技能专长的企业岗位和无年龄限制、无技能要求的爱心岗位信息及时定向推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各项援助政策,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统筹用好各类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安置。

  四、分类组织技能培训。及时掌握退捕渔民培训需求,突出实用技能培训,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结合本地企业用工情况,创新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定制培训或项目制培训,培训合格后及时根据就业意愿推荐上岗。充分考虑渔民作息时间,优化培训形式,鼓励利用晚上、周末等业余时间开展培训,利用互联网 提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送培训下乡入户,提高培训的参与率和有效性。

  五、兜牢社会保障底线。积极引导退捕渔民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有条件的按高标准缴费,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持续跟踪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对出现中断缴费的,核实了解情况,做好相关服务和政策落实。对退捕渔民中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按规定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强化兜底保障,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遭遇急难问题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六、倾斜帮扶重点地区。退捕渔民集中、经济发展困难的地区,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帮扶市县名单,建立分包联系制度,开展定向结对帮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倾斜支持。涉及户籍地、退捕地、参保地“三地分离”退捕渔民的地区,要强化地区间统筹协调,及时转接相关信息,确保各项帮扶政策落实落细。江心岛湖心岛地区,要统筹考虑转产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政策,强化地方资金保障责任,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七、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强化与信访、宣传等部门沟通衔接,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发现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隐患,建立风险问题清单。健全完善应对预案,储备一批超常规政策和应急性举措,防范因安置保障工作不到位可能引发的群体事件和规模失业风险。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解决安置保障合理诉求,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坚持“一案一档”,做好跟踪服务。

  八、强化宣传教育引导。鼓励采取抽样调查、第三方评估、满意度评价等多种形式,动态跟踪问效,激励先进,督促后进。用好主流媒体、工作简报、微信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大力宣传安置保障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持续挖掘选树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典型代表,讲好渔民就业创业故事,引导树立正确就业观念,依靠劳动努力创造幸福生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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