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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2017-01-11

                                                       人社厅发〔20161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1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加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多轮谈判于201542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加拿大就业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71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拿大为老年保障法案及据此制定的法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及据此制定的法规。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加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 派遣人员。指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该雇佣关系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在雇佣期间被其雇主派到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2. 自雇人员。指在中国领土上居住,在加拿大或中加两国领土上为自己工作的人员。 

  3. 在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员。 

  4. 政府雇员。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受雇于中央、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往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5. 例外。中加两国主管机关可对任意个人或人群就适用《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加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加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加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就派遣人员而言,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72个月。如派遣期限超过72个月,经中加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 主管机关: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方为负责加拿大法律实施的一名或几名部长。 

  2. 联络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加方为加拿大税务局立法政策司。 

  3. 经办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加方为负责加拿大法律实施的部门和机构。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中方在加人员办理免缴养老保险费《参保证明》的流程。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加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人填写《根据中加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表》可从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网址:www. mohrss. gov. cn(进入后点击“服务之窗”中的“表格下载”)。申请人也可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加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办事指南”(点击“服务之窗”中的“办事指南”)。 

  2. 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2份)提交参保所在地(省、市、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并留存1份《申请表》备案。 

  3. 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1份《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保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收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邮编:100011,电话:010-89946777 

  4. 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予以审核。如审核通过,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申请人邮寄《参保证明》;如审核未通过,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 例外情况涉及人员填写《申请表》时,需附个人简要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由中加两国主管机关共同决定是否同意作例外处理。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参保证明》;如不同意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6. 申请人向加拿大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证明》,并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二)加方在华人员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 加方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加拿大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参保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 加方在华人员在其《参保证明》规定的免缴期限内,已产生的参保缴费,中方没有返还该缴费的义务。 

  3. 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加方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部令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4. 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加方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部令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和《行政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王晓辰      

  电话:010-8994677689946770(传真)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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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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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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