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37号建议的答复-九游会电竞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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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2-00112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3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2〕4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3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9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2〕41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能评价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2017年,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发布。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中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职业资格领域“放管服”改革,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2021年,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新版目录中,将涉及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纳入目录,新增了“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等准入类职业资格。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二、关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发布为指导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为规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写制定流程,充分发挥其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我部于2012年制定颁布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并于2018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规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结构内容、编写表述及格式要求,并给出了有关表述样式,是组织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重要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指导有关开发单位依据规程开发编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三、关于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2018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出制度性安排。《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分别就评审范围、条件作出了规定。《意见》打破了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建立起职业技能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机制,实现了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了人才成长立交桥。

为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2020年12月,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同时,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施意见》指出,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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