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79号(社会管理类385号)提案的答复-九游会电竞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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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1-00017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79号(社会管理类385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1〕6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79号(社会管理类38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2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1〕6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新职业青年成长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提出的“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我们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职业信息。经自主申报建议、专家评估论证、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截至目前,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了4批共56个新职业。新职业的发布,对于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促进就业创业、引领职业教育培训改革、推动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新职业发布后,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新职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一、关于完善新职业的职业保障体系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壮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顺势而为,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决策部署,我部与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有关工作。

(一)劳动权益保障方面

为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针对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难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问题,我部正在研究起草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权益。同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基本劳动标准立法的研究工作,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奠定法律基础。

(二)养老保险方面

我国已构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特点,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上做了特殊设计:在缴费比例上,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比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4个百分点;在缴费基数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在缴费方式上,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也累计计算。

(三)工伤保险方面

我部积极适应灵活就业不断扩大趋势,针对完善包括新就业形态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政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目前,根据平台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平台网约劳动者的保障需求,围绕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定、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已形成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关考虑。

(四)医疗保险方面

国家医保局为做好新职业人员参保工作,积极研究推动扩大基本医保参保覆盖面,推进新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一是扎实做好参保工作。与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同时,针对新职业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政策上做了特殊设计: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的60%设定,减轻缴费负担;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享受财政普惠性参保补助。此外,不断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拓展网上、掌上等线上办理渠道,强化与税务等部门协作,做好参保宣传动员,提高新职业从业人员对医保政策认知度、认可度,引导其主动参保。

二是积极推进转移接续工作。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动全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流程有序衔接,并依托全国医保服务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线上办理。此外,加快实现转移接续等事项“跨省通办”,统一规则和标准,加强数据共享,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医保局大力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尤其是新职业青年的劳动保障权益、职业伤害保障、失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研究,继续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参保服务。

二、关于提高新职业青年的就业能力

为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我部与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有关工作。

(一)做好新职业发布和职业标准开发工作

新职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未收录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已有一定规模从业人员,且具有相对独立成熟的专业和技能要求的职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新职业也随之不断涌现并发展起来。新职业发布是从国家层面上对职业名称、职业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等予以认可和规范,是动态调整职业分类的有效措施。

新职业发布后,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新特点、新要求,组织制定相应国家职业标准,并指导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今年4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在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的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于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组织评估论证后,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标准予以颁布。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增强国家职业标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截至目前,我部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颁布电子竞技运营师、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农业经理人、供应链管理师等13个新职业的职业标准。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为促进新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根据《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经备案的评价机构可根据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或电子证书)。获证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三)加强新职业从业人员培训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明确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各类院校等,更多组织开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同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印发《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提出立足青年特点,面向新职业、新技能和新就业形态,重点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培训和媒体运营、网络营销、电子竞技、健康照护等新职业培训。2021年4月,《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提出,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

(四)做好新职业从业人员就业服务

为支持包括新职业青年在内的劳动者享受更好的就业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面向包括新职业青年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一是服务制度基本建立。免费就业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专项服务等服务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

二是服务体系不断健全。2020年底,县(区)以上普遍设立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99.2%的街道和96.9%的乡镇建立了基层服务平台,92%的社区和82%的行政村配备有劳动保障人员。

三是服务功能持续完善。不断完善对包括新职业青年在内的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的全程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适应市场需求持续开展“10 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四是服务方式日益多元。部分地区运用互联网、移动应用、12333电话等线上方式,以及实体大厅等线下渠道,将就业创业服务送到包括新职业青年在内的各类劳动者身边。

2020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办理登记招聘5353万人次,登记求职3187.9万人次,职业指导1949.3万人次,职业介绍2212万人次。今年,我部推动实施青年见习计划,为广大青年提供岗位实践机会。新职业青年有就业见习需求的,可按规定享受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发挥行业、企业作用,加快推动新职业和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积极开展新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新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新职业青年的专业素养和从业能力。

三、关于增进新职业青年的社会认同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新职业青年工作,引导他们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一)选树优秀典型加强宣传引导

共青团中央加大对新职业青年骨干的政治培养,将典型人物及时吸纳到团的组织体系中。推动各级团组织在开展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共青团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评选表彰中,积极向新职业青年倾斜,发挥好示范激励作用。

此外,为促进包括新职业青年在内的从业人员就业创业,我部通过中央媒体和部属媒体多次针对新职业发布进行宣传解读,并发布新职业就业景气现状分析报告等。人民日报等多家中央媒体针对新职业从业人员就业情况等进行了专版报道。

(二)做好新职业青年服务工作

共青团中央不断加强对新职业青年的联系服务,创新团的组织设置,更多覆盖新职业青年,深入实施青年社会组织“伙伴计划”、新兴青年群体“筑梦计划”,加强对新职业青年联系凝聚。积极利用青年之家、筑梦空间、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团属阵地,为新职业青年提供活动、交流、创业等空间和条件。此外,积极为新职业青年成长发展搭建平台,依托青年突击队、“振兴杯”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等品牌项目,提高新职业青年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持续开展“快递从业青年服务月”、婚恋交友、亲子教育、权益保护等活动和服务,深化“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积极代言新职业青年发展诉求。

(三)加强对新职业青年思想引导

共青团中央指导各级团组织加强对新职业青年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他们听党话、跟党走,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在广大青年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浓厚氛围,提高新职业青年的社会认同度、职业认同感和职业自信心。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共青团中央做好新职业青年的思想引导和联系服务等工作,加强新职业从业人员事迹宣传,营造新职业青年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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